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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1 |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2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3 |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4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5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6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7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8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9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10 |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11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審計委員會暨薪資委員會成員簡歷
姓名 | 職稱 | 簡歷 |
簡紹峰 |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通過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並自行執業之會計師,且具公司業務所需之會計工作經驗。 |
張軒豪 |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 通過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並自行執業之律師,且具公司業務所需之法務工作經驗。 |
曾厚 |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擔任台北醫學大學教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委員、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委員、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安全委員,且具公司研發所需科學技術等工作經驗。 |
張峰義 |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 | 擔任三軍總醫院感染科醫師及臨床試驗中心主任、台灣感染醫學會常務理事、台灣內科醫學會委員,且具公司業務所需等工作經驗。 |
審計委員/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溝通情形:
1 | 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每年至少有4次會議,透過審計委員會方式進行。會計師於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公司財務報表重要查核或核閱結果,並說明進行法令修正對公司之影響。以上均與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及溝通。 |
2 | 本公司按月提供獨立董事稽核報告,稽核主管將年度稽核計畫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按季提報審計委員會,並及時回覆獨立董事所指示之事項,與獨立董事溝通狀況良好。 |
3 | 獨立董事得視需要隨時與稽核主管及會計師聯繫,進行充分溝通。 |
二、112年度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摘要:
日期 | 溝通重點 |
1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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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8 | 會計師就112 年度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核閱結果進行說明,並針對核閱發現進行討論。 |
112/8/3 | 會計師就112 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核閱結果進行說明,並針對核閱發現進行討論。 |
11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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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2年度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摘要:
日期 | 溝通重點 |
112/3/9 |
|
112/5/8 |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稽核追蹤進度報告。 |
112/8/3 |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稽核追蹤進度報告。 |
112/11/2 |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及稽核追蹤進度報告。 |
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及運作情形資訊: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成員計3人,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
- 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常會,最近召開日112年11月2日。
職稱 | 姓名 | 應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次數 | 出席率(%) |
獨立董事(召集人) | 簡紹峰 | 12 | 12 | 100 |
獨立董事 | 張軒豪 | 12 | 11 | 92 |
獨立董事 | 曾厚 | 12 | 10 | 83 |
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於108年4月9日董事會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目前薪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薪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1 |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
2 |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
3 |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
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
2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3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4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
5 |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第二屆薪酬委員會成員及運作情形資訊:
薪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二次常會,最近召開日112年5月8日。
職稱 | 姓名 | 應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次數 | 出席率(%) |
獨立董事(召集人) | 張軒豪 | 3 | 3 | 100 |
獨立董事 | 簡紹峰 | 3 | 3 | 100 |
獨立董事 | 曾厚 | 3 | 2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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